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撫順市司法局現將撫順市水務局起草的《撫順市節約用水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提出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5月28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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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撫順市節約用水條例(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縣(區)區域內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內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區域內年度用水計劃。
“年度用水計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和非常規水源。
“年度用水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span>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制度。納入取水許可管理非農業用水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為計劃用水單位。
“計劃用水單位應根據下一年度生產計劃,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計劃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該單位歷年用水情況確定并下達用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年度計劃用水,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達用水計劃,并按年度進行考核?!?/span>
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用水統計管理要求,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并按規定將用水情況報表,于每季度末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非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實際用水量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當年實際用水量超過6000立方米的用水單位,納入下一年度計劃用水管理?!?/span>
四、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對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水量,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span>
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涉及取水許可的,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制定節水評價的內容。
“節水評價應當分析建設項目及其涉及區域的用水水平、節水潛力,評價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節水指標的先進性,評估節水措施的實效性,合理確定其取用水規模,提出評價結論以及建議?!?/span>
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并且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地溫空調取水以及開采礦泉水、地熱溫泉等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不再批準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標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逐步減少。
“用于地溫空調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確保所取水量全部達標回灌至原含水層,對未能達到全部回灌的取水工程,取水人應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禁止擅自開采地下水?!?/span>
七、將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報送用水情況報表,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當年實際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未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計劃用水單位存在故意錯報、瞞報用水量等情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可從重處罰?!?/span>
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實施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